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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监察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1995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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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加强企业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持企业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 企业使用业务招待费应当加强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每半年一次向职代会据实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由职代会向职工传达。 第五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金额,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对于不按期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企业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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