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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 中国邮电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邮电部门各级工会参政议政作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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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电工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的社会政治团体,是职工群众的重要代表者.工会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管理,参政议政,是巩固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是办好企业、事业的需要,也是党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工会代表职工参政议政,有利于党和政府在讨论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种重大问题时,能够更多地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具有更坚实的群众基础,更易于变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各级邮电行政和工会组织要提高对工会参政议政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为工会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切实发挥工会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办发[1985]5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邮电部门各级工会参政议政作用,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邮电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讨论全面工作部署、重大方针政策以及邮电通信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计划时.通知同级邮电工会参加,并听取工会意见.
二、凡制定涉及职工劳动和权益的各种重要规定和重大改革方案,应吸收工会参加。
三、各级邮电行政主管部门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工资制度、调整工资办法、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劳.运保险、用工制度、生活福利等事项时,同级邮电工会应参与决策,并参加相应的领导机构。
四、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和组织劳动竞赛等各种群众性活动以及表彰本系统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活动时,行政和工会要共同组织并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联合举行.
五、邮电工会主要负责干部应参加或列席同级行政召开的涉及到第一条至第四条内容的部(局)务会议、部(局)长办公会议等。
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所发的文件、简报、通报、公报、会议纪要等,凡关系到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动态以及其它需要工会了解的,均应发送同级邮电工会。
七、省、区、市和基层邮电工会主席,均应根据中办[1981]24号文件和邮电部党组[1980]30号、[1985]7号文件精神,本着“四化”要求,按同级党政副职选配和管理。
八、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工会应加强对基层职代会的指导,全面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为理顺工会和职代会关系,还要抓好基层工会和职代会相应机构合一的试点工作。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和邮电工会,可以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基层邮电工会参政议政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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