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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电工会国家邮政委员会文件

邮工[2004]22号


关于做好省级邮政工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工会,局直属机关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工会一届五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提出的进一步加强省级邮政工会组织建设,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省级邮政工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工会(简称省级邮政工会)是国家邮政工会领导下的一级工会组织,是省级邮政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对邮政基层组织实施产业工会领导,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做好省级邮政工会换届选举工作尤为重要,必须严格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遵循规范的运作程序和要求,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二、省级邮政工会要以换届工作为契机,应认真总结新时期邮政工会工作和创新发展的基本经验,研究制定新一届工会工作目标和任务,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强化产业工会作用,健全委员会工作制度,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省级邮政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家邮政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省级邮政工会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四、省级邮政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组织召集。省级邮政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五、工会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和基层会员代表应不少于50%。党政、科技、管理干部,劳模先进、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六、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所辖基层组织的多少,确定委员名额,委员人数为15-39人。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工会工作者应占委员总数的60%左右。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委人数为7-11人,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七、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应由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会员代表构成,委员人数为3-7人。委员会设主任1人,因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主持工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八、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委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选举结果如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工会常委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审会主任、副主任采取等额选举办法产生。

  九、省(区、市)邮政工会召开代表大会的名称,暂用现行的邮电工会冠名。

  十、换届选举是工会会员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在同级党组(党委)的直接领导下,成立工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换届改选的组织领导。对换届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报告、人事安排),必须经工会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同级党组(党委)和国家邮政工会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

  十一、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党委)就换届工作的有关事宜呈报关于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待同意后,提前一个月向国家邮政工会呈报请示,批复后方可召开大会。同时,应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请示的主要内容: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安排,大会的主要议程,会员代表的产生和比例,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建议名单(委员构成情况)以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的自然情况。

  十二、主席、副主席连选连任,不满一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即可作为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选。

  十三、代表大会选出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委员会上选出的常委、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国家邮政工会审批。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十四、省级邮政工会委员会主要职权:执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定和本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会工作任务和重大问题;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替补、增补委员,补选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等。省级邮政工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十五、省级邮政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可实行替补制。在任职期间,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需要调整其委员时,由委员所在单位工会提出替补人选的建议,经常务委员会议同意后,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予以替补。常委出现空缺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相应替补人选,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进行替补选举。

  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和经审委员因工作需要调离原选举单位或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所任委员职务自行消失。

  十六、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出现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主席、副主席的补选人选应事先征得同级党组(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补选结果报国家邮政工会审批。

  十七、国家邮政局直属机关工会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换届 工作 意见
抄 送:中国国防邮电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党组 (党委),
    国家局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

国家邮政工会办公室 2004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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