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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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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2004年4月7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艰巨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和广大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摆在维权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二、切实履行群众监督参与的职责。按照《决定》的精神,研究、制定工会“群众监督参与”的配套措施,努力探索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要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注意研究新形势下不同类型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特点、内容、途径、工作方法和监督机制。基层以上工会组织要将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问题纳入三方协调机制的协商范围,共同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政策的源头参与。要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政策、标准的制定,并监督其贯彻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尤其是要加强对非公企业和易发生事故企业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协助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要把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切实转移到预防为主上来。地方工会要协助、配合各地政府开展安全检查,坚决消除重大隐患。按照各地、各产业、各部门的具体要求与部署,积极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到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情况,工会组织应及时发出“发现隐患通知书”或“督促解决问题通知书”,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五、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活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要立足防范,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地方工会要指导企业工会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活动,使自检自查活动排查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易发生事故的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不留任何死角。查出的重大隐患,工会要用书面形式向企业行政反映报告。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地方工会要负起对其监督检查的责任。
六、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企业工会组织要充分运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企业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的问题。职代会要审议企业劳动保护规划、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决定》的要求。集体合同涉及劳动安全卫生及工伤保险等条款要增强可操作性,并督促企业落到实处。实施重大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的建档跟踪监督整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企业行政反映,也可以通过职工代表提案的形式,促进隐患的整改。进一步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安全哨兵作用,把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岗位。
七、协助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各级工会要协助企业行政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在职工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帮助职工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使职工懂得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自觉做到遵章守纪。
八、继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载体,推动各项安全预防措施落实到位。要将群众性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主要内容纳入“安康杯”竞赛中去,认真总结“安康杯”竞赛的经验,不断丰富竞赛的内容和形式,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控制和减少各类伤害事故,不断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对在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要大力宣传与表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以推动“安康杯”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
九、地方工会应设立劳动保护维权举报电话。地方工会要树立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的意识,切实重视、认真解决职工群众反映的侵害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问题,努力为职工办实事。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并发挥其作用,使之成为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监督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十、依法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时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负有责任的领导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监督、帮助企业制定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遇难职工家属和受伤职工的经济权益。依法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情况的审查验收。
十一、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县以上工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企事业要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要设立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努力构筑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安全网”。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应建立劳动保护工作专门机构,暂时不能设立劳动保护专门机构的必须配备足够的专门工作人员,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
十二、搞好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专业培训。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的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工会领导干部和劳动保护干部的专业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政策、懂法律、懂理论、懂技术,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专家和业务骨干队伍。
十三、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决定》精神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应对劳动保护工作负总责,并层层明确和落实责任。要制定突发事故、事件的紧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全国总工会。要建立工会劳动保护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各地工会贯彻《决定》和本意见的情况要及时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将适时对贯彻情况进行检查。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主题词:安全生产工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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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4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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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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