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动态 | 工会文件 | 工会信息 | 维权热线 | 主席信箱| 网站信箱

首页>>

组织机构|通讯录|法律法规|资料汇编|大事记|工运研究|劳模先进|企业文化|经验交流|合理化建议

 

中国邮电工会国家邮政委员会文件

邮工[2005]15号


关于做好颁发工会工作者荣誉证书
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工会,国家局直属机关工会,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80周年之际,全总决定表彰从事工会工作满3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并颁发《工会工作者荣誉证书》和纪念章。在全国范围内表彰从事工会工作30年以上的工会工作者,是全国总工会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是对长期从事工会工作人员的鼓励与鞭策,具有特别的意义。根据中国国防邮电工会《关于做好颁发工会工作者荣誉证书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工国邮发[2005]8号)精神,各级邮政工会对此要高度重视,按照获得荣誉证书的条件,认真做好统计申报工作,做到不漏报、瞒报,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各省(区、市)邮政工会负责本地区符合条件人员的审核、申报工作,按照申报表的项目认真填写(B5纸格式,一式两份),于2005年5月20日前上报国家邮政工会。
联系人:程春江 联系电话:010—66599686

附件:中国国防邮电工会关于做好颁发工会工作者荣誉证书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关于颁发工会工作者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下列情况计算为“从事工会工作时间”

(一)“文化大革命”中工会停止活动期间,工会工作人员在“五七”干校劳动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组织关系仍然在各级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抽调从事其他工作,如挂职锻炼、扶贫、支农等。
(三)工会工作人员在各级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工作之前,在基层工会工作的时间。

  二、下列情况的工会工作人员不列入颁发荣誉证书范围

(一)已去世的工会工作人员。
(二)被依法判刑的人员。
(三)其他不适合颁发荣誉证书的人员。

  三、关于产业工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的申报(略)

附件2、

工会工作者荣誉证书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政治面貌
 
学 历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工作简历
 

所在单位
意 见
(盖 章) 2005年 月 日  

省 邮 政工会
意 见
(盖 章) 2005年 月 日  
国家邮政工会
意 见
(盖 章) 2005年 月 日  
中国国防邮电工会
意 见
(盖 章) 2005年 月 日  
全国总工会
意 见
(盖 章) 2005年 月 日  

主题词:工会工作者 荣誉证书 通知

国家邮政工会办公室 2005年4月26日印发

 


主办单位:国家邮政工会   承办单位:中国邮政网站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邮编:100808  
电话:010-66419540    传真:010-66418870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