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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电工会国家邮政委员会文件
邮工[2005]33号 12KB下载 74KB下载
关于印发邮政工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工会,国家局直属机关工会,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现将《邮政工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邮政工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畅通工会信访渠道,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全国总工会《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及国家邮政局《邮政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结合邮政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工会信访工作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工会组织倾听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受理职工投诉请求,为职工提供依法维权服务和协助行政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工会组织处理职工信访事项(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电话),是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邮政工会信访工作应当在同级邮政工会的领导下,在同级邮政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工会信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邮政工会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邮政局以上工会组织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邮政工会信访工作要与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参加行政部门的信访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及早发现和化解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国家邮政工会和省(区、市)邮政工会办公室是本级邮政工会信访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本级邮政工会信访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地)局邮政工会应确定相关人员负责职工信访工作,协调和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六条 各级邮政工会主席是邮政工会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阅批重要来信,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邮政工会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职工来信(电)来访;
(二)承办上级工会及行政部门交办和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转送、交办、催办信访事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四)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对将要或已经给企业、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党组(党委)报告,同时,向上级工会报告,按照紧急处置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五)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跟踪、督查信访事项的解决和落实情况;
(六)负责收集、整理信访信息,定期研究、分析信访情况,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党组(党委)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向企业提出完善规章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下级邮政工会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总结和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信访职工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访职工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社会和企业的秩序。
第九条 处理职工信访事项的工作程序
(一)登记。职工信访事项应逐件登记信访职工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和信访职工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写给个人或单位的信访事项亦应由办公室进行登记。上级交办的和有领导批交的信件,要登记清楚,并注明是初信,还是重复信。对匿名信不应置之不理,对联名信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
(二)受理。职工信访事项要及时处理,不能拖延、积压,并根据信访内容的轻重缓急做出相应处理,重要信访事项(联名、检举、揭发信)应及时送交主席阅批。职工信访事项有申诉、检举、揭发、控告、建议等内容,应根据不同的内容加以分类处理,并将是否受理告知信访职工。
(三)交办。属于邮政工会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其内容交有关部门(分管人员)或下级工会处理,并要求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四)转送。根据信访职工的信访事由,不属于邮政工会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将职工信访事项附函转送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并书面告知信访职工。
(五)答复和反馈。根据信访事项内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信访职工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答复;或协助有关部门经过调查了解,将处理意见告知信访职工。对上级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要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条 各级邮政工会组织自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其它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职工。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其它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或不符合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当对信访职工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其它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但要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邮政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职工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二条 邮政工会组织在办理职工提出的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职工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职工、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三条 信访职工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或复查的上一级工会组织请求复查或复核。收到复查请求或复核请求的工会组织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实行初信、初访责任制。要明确职责,积极协调,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提高一次性处理信访问题的办结率,减少重复访、越级访事项的发生。对集体上访事件要有紧急处置预案,在工会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和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第十五条 建立信访告知回复制度。凡收到职工信访事项,应及时处理,每件都要给信访职工答复(匿名信或信访职工的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30日内由处理单位办结信访事项,60日内将信访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职工。情况特殊、复杂的,经本级工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办结情况应书面告知信访职工。
第十六条 建立信访信息通报制度。邮政工会信访工作应定期向主席办公会或工会委员会报告,重要信访事项、集体上访事件要向党组(党委)和上级工会一事一报。每半年就以下事项向上级工会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的主要内容;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单位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信访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工信访事项发生、处理、办结的原始资料,并定期将信访事项原件、受理意见、处理结果、答复意见等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 邮政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工会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工会工作年度考核。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在邮政工会信访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将信访职工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邮政工会组织应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投诉请求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信访职工。
第二十一条 邮政工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职工宣传、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充分发挥工会网站、主席信箱、维权热线等作用,为信访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地)邮政局以上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职工来信事项登记表
表2.职工来电来访登记表
表3.职工信访事项受理单
表4.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表5.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表6. 信访事项办结报告书
表 1:
职 工 来 信 事 项 登 记 表
年度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或住址 |
邮政
编码 |
联系
电话 |
收信
日期 |
信 访 主 要 事 由 |
办理部门
签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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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职工来电来访登记表
第 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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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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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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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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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或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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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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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政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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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日期 |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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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日期 |
年 月 日 |
来访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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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主要事由: |
处理意见: |
表3:
职工信访事项受理单
第 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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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或 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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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信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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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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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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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由: |
拟办意见: |
主席批示: |
部门处理结果及答复意见: |
原文附后
年 月 日
表4: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存根
第 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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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或 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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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信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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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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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受
理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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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编号: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你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访事项,已由我部门受理,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表 5: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第 号
s |
|
工作单位
或 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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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信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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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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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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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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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如对处理意见不服,请在 30日内向 提出复查或复核。
(盖章)
年 月 日 |
表 6:
信访事项办结报告书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到转来的 号信访转办单,现将 同志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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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由: |
调查结果: |
处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办理部门: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主题词:印发 工会 信访 办法 通知
抄 送:中国国防邮电工会。 国家邮政工会办公室 200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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