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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市邮政局建立“爱心邮路”基金会
扩大员工互助保障范围,提高乡邮员生活保障水平

2006年3月25日

  江苏省如皋市邮政局137名乡邮员用爱心弘扬社会公德、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形成的“爱心邮路”,树立了邮政诚信服务、文明关爱的社会形象。为弘扬“爱心邮路”精神,为乡邮员排忧解难,增强乡邮员抵御风险的能力,如皋市邮政局将职工互助保障范围扩大到乡邮员,建立了“爱心邮路”基金会。如皋市邮政局为农村投递员办实事的做法值得学习、借鉴和参考。

如皋市邮政局“爱心邮路”基金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爱心邮路精神,拓宽为农村投递员排忧解难的渠道,增强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决定建立如皋市邮政局爱心邮路基金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爱心邮路基金会是在上级邮政工会的关心支持下,由农村投递员自愿参加,在农村投递员发生重病、死亡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互助性组织。

  第三条 爱心邮路基金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入会的农村投递员享受本会规定的待遇,农村投递员不入会则不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条 爱心邮路基金会是农村投递员的友爱互助性组织,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倡导“一人有难,众人相助”和“有难补救,无难献爱”的风尚,坚持为农村投递员排忧解难。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在本局邮路上帮扶孤寡老人,奉献爱心的农村投递员,承认本章程,经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如皋市爱心邮路基金会入会申请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交纳30元会费,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按规定向基金会申请得到经济补助的权利;

  2、会员有对本《章程》条款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

  3、会员有知晓对基金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按规定交纳会费;

  2、会员申请补助时,须填写《申请补助登记表》,并附有相关证明;

  3、会员应宣传并遵守基金会的各项条款;

  4、会员离开农村投递岗位,应及时办理退会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为做好基金会的管理工作,爱心邮路基金会成立以下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成立爱心邮路基金会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人教部、综合办公室、计财部、经营部主要负责人、工会副主席、纪检监察员及投递员代表两人组成。

  2、办事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爱心邮路基金会办公室,并挂靠工会,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基金的收取、补助、增值及管理等主要事宜。

  第十条 为便于管理,每年的九月份为吸收新会员的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申请的,本年度不再办理入会手续。新会员入会后的次月即可享受本章程规定的待遇。

  第十一条 对会员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并取消会员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来源

  1、企业行政每年资助;

  2、各级邮政工会资助;

  3、会员会费;

  4、资金增值;

  5、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爱心邮路”基金应按照安全无风险及以收定支的原则,由局工会财务负责管理,专款专用,补助均应建卡立帐。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会副主席负责,会员的补助由会员本人申请、支局负责人签字、支局盖章后,最后由工会主席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计财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纪检部门的审查与监督,审查结果向职代会报告。

第五章 基金的补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五条 在职会员发生重病(癌症、严重尿毒症换肾、严重肝硬化腹水)时,凭县(市)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医保处现金报销凭证复印件,按本人费用负担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六条 在职会员发生死亡(违法违纪引起的死亡除外)时,给予一次补助1500元。

  第十七条 对确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会员,经基金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同意,可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运作过程中如需要调整,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报职代会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会员在会期间未曾得到补助(享受过补助的,不再退还会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退还本人所交纳的会费,以后均不再享受本章程规定的任何待遇。

  1、会员退休;

  2、自愿退会、辞职者;

  3、调离农村投递岗位或本企业者;

  4、受到除名、开除者。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局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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