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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女职工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二次创业” 工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邮政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邮政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工会与企业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邮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各级邮政工会组织同步建立,协助党委和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女职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 区局和盟市邮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涉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和工会予以支持。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糸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按时缴纳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企业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岗位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 第七条 企业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企业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第九条 企业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企业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 第十一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邮件押运工作,以及连续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对在职女职工每月发放10元—15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每两年对女职工免费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对四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做好防治妇科病、艾滋病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女职工购买特病保险。 第十四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温、低温、低湿、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因月经严重异常不能胜任原承担的体力劳动的,暂时调换轻便工作。女投递员和卡车司机在月经期间反映较大的,可调做一至二天内勤工作。 第十五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工作。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减少一定劳动量。 怀孕女职工在当班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按出勤计算。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三十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二个月以内的产假十五天;两个月至三个月的产假二十天;三个月以上的产假三十天;四个月以上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具体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报销比例执行;产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且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奖金、福利等由企业确定。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邮政职工,女职工在休产假时,可以给予其夫七至十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待遇按公假处理。 第十八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途中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十九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企业可以给予照顾,暂时调做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内蒙古计划生育有关规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生育等方面涉及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切实保障企业和女职工双方的利益,企业行政与工会应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维护女职工权益、调动女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工会主席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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