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浙江省邮政职工重病医疗互助保障会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医疗制度改革,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自我保障和互助保障意识,发扬邮政职工团结友爱,帮贫济困的优良传统,构筑多方位的职工切身利益的维护屏障,由浙江省邮政局、省邮政工会联合发起,职工自愿参加,成立本保障会。为规范互助保障会工作的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倡导“我我为人,人人为人”,“有病补救,无病献爱”的风尚,以集体的力量,帮助患重病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生活保障水平。 第三条 互助保障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入会的职工享受本会规定的保障待遇,但需缴纳会费,如不缴纳会费的,将不再享受保障待遇;不入会的则不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二章 医疗互助金的来源与保障期限 第四条 资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 2.省邮政局补助; 3.各邮政单位行政补助; 4.互助金的增值; 5.其他捐赠。 第五条 凡浙江省邮政在岗职工,承认本章程,经批准均可入会。参加本会的职工每年缴纳医疗互助金100元,每人限缴一份。参加本会后发给“互助保障卡”,作为会员身份和记录领取医疗互助金的凭证。申请入会前已患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病种的职工不在此互助范围内。 第六条 首期保障期为一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以后每年为一期。 第七条 第一期会员在第二期继续入会的,若在第二期内发生符合保障补助范围的情况、且在第一期互助期内未接受过医疗互助保障会补助的,按给付标准的102%给予补助;若在第三期符合保障范围、且在前几期互助期内未接受过医疗互助保障会补助的,按给付标准的104%给予补助;以此类推,每期按补助标准的2%比例递增补助金额。 第八条 在互助期内未享受过医疗互助保障会补助金的会员在退休、退养后规定年限内仍可享受保障权利,具体为:连续缴纳互助金五期及以下的免缴会费延长保障期一年;连续缴纳六至十期的免缴会费延长保障期二年;连续缴纳十一至十五期的免缴会费延长保障期三年;连续缴纳十六至二十期的免缴会费延长保障期四年;连续缴纳二十一至二十五期的免缴会费延长保障期五年;以此类推。 第九条 凡自愿提出申请入会的职工,按规定手续向本单位工会报名,并由各市局工委会汇总,报省邮政工会。 第十条 互助保障责任终止情况: 1.每年互助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可进行第二年续保。如无续保的,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凡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互助本金不退回,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养或退休,其保障期责任仍然有效,享受第二章第八条相应规定期满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4.会员因违法违纪被企业开除或辞退的,互助本金不退回,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 互助保障补助范围与给付标准 第十一条 保障范围: l.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2.各类恶性肿瘤; 3.重症肝炎; 4.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5、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脑梗塞、脑溢血引起的偏瘫; 9.精神分裂症; 10.保障期内正常死亡。 第十二条 医疗互助金给付标准: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经省、市级、县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为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或施行肾移植手术,可申请领取20000元医疗互助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金后,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经省、市级、县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为恶性肿瘤并经住院治疗后的患者,可申请领取20000元的医疗互助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金后,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3.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经省、市级、县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为重症肝炎,进行心脏瓣膜手术,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的患者,可申请领取20000元医疗互助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金后,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经省、市级、县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患者,可申请领取20000元医疗互助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金后,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5.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经省、市级、县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患者,可申请领取15000元医疗互助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金后,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6.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经省、市级、县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确诊为脑梗塞、脑溢血引起的偏瘫后遗症的患者,可申请领取15000元医疗互助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金后,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7.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经省、市级、县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确诊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与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重症精神病患者,可申请领取15000元医疗互助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金后,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8.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正常死亡可申请领取20000元互助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金后,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9.会员在保障期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不能同时享受重病、死亡两项医疗互助保障。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免除互助保障责任: l.会员在2005年 1月1日前,已患或被确诊为本会保障的九种病或死亡的; 2.会员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3.医院诊断失误的; 4.未经省、市级、县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5.触犯法律法规造成死伤或自杀的。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每工委会设一名理事)。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邮政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担任。今后随着人员变动,会长、理事实行替补制。保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办公室、各工委会关于医疗互助金使用情况、审计意见及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各基层工会负责会员的缴款、登记造册,初审、申报会员的医疗互助金。各工委会按有关规定负责严格复审后上报。保障会办公室负责审批、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六条 医疗互助金的使用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省会、各工委会按3:7比例管理,其中30%作为省会的医疗互助统筹基金,70%作为各工会委的医疗互助统筹基金,先使用各工委会帐户下的医疗互助金,当资金帐户出现不足支付时,各工会委提出申请,由省邮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办公室统筹拨付。 第十七条 医疗互助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渠道,使其增值,若有节余,则转入下一期互助保障会。若因客观原因造成医疗互助保障会运作终止,所剩余保障金全部转入省会及各工委会送温暖基金帐户,用于补助困难职工。剩余保障金按照相应的权数进行清分。公式如下: 各单位应结转的结余保障金=全省结余的保障金总额×〔(各单位累计缴纳的互助保障金-各局累计支用数)/∑(各单位累计缴纳的互助保障金-各局累计支用数)〕 注:1.“累计缴纳”包括:本单位行政拨付及职工个人缴纳部分 2.实际支用数超过累计缴纳金额的按0计算。 第十八条 医疗互助保障会的帐户接受各级邮政工会经审会的审计。 第十九条 若发现加入医疗互助保障会的职工有意骗取本医疗互助金者,除收回已发医疗互助金外,还要按补助金额的10%给予经济处罚,并取消会员资格;若是所在单位行为,除收回已发医疗互助金外,对所在单位按所发医疗互助金额加以处罚,并责成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在全省邮政部门通报批评。 第六章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会员所患重病需经省、市级、县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如在其他医院诊断治疗的也需经省、市、县医保定点医院确诊,由会员个人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助表,并出示相关病种的证明资料,由基层工会初审后报市局(直属)工委会复核确认后再报本会办公室复审或确认后,报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互助金给付后,必须有会员个人签名并登记盖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浙江省邮政局、省邮政工会联席办公会议通过,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省会保障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