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更正内容为:
1、原公告日期:_2022年1月25日 更正公告日期:2021年1月27日
2、原公告内容:供应商资格要求:(1)供应商必须是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更正为:(1)供应商必须是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3、原公告内容: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7日 更正为: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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