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襄阳市南漳县支行装修改造项目(HBSJ-202302FJ-025001001)的招标文件进行如下澄清:
一、原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第三部分专属条款:
1)“6.4.2待竣工验收合格、交回竣工资料、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80号令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竣工结算后将扣除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全部结清。”更正为 “6.4.2待竣工验收合格、交回竣工资料、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80号令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竣工结算后将扣除结算价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全部结清。”
2)“8.2.4发包人在工程结算审查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审计合格后的30天内(双方法人代表或经授权委托人签署确认)支付款应达到经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确认后总金额的97%。”更正为“8.2.4发包人在工程结算审查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审计合格后的30天内(双方法人代表或经授权委托人签署确认)支付款应达到经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确认后总金额的98.5%。”
3)“8.2.5审计后总价余额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30天内结算付清。”更正为“8.2.5审计后总价余额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30天内结算付清。”
二、原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第四部分合同工程量清单及付款
1)“3.1.5结算审计完毕后,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7%,工程结算价的3%留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无息退还;”更正为“3.1.5结算审计完毕后,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8.5%,工程结算价的1.5%留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无息退还;”
2)“3.2.2工程进度款提供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一致,当我行向供应商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前,供应商须已累计向我行提供了与结算总价的100%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我行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构成违约。”更改为“3.2.2工程进度款提供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一致,当我行向供应商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8.5%前,供应商须已累计向我行提供了与结算总价的100%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我行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构成违约。”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