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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1年4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积极参加企业各项改革,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邮政通信生产、经营发展和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县及县以上邮政工会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女职工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工会工作方针,完成工会确定的工作任务,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邮政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独立负责地组织和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全国邮政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以邮政通信生产经营为中心,紧紧围绕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开展各种形式的巾帼建功活动,在邮政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中充分发挥女职工的特点和优势,为实现邮政发展的宏伟目标建功立业。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邮政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邮政女职工权益的规定、办法等政策的制定,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女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的利益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加强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女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素质。引导和教育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人。
第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培养、选拔并向有关部门做好推荐女干部和女职工中先进模范人物工作。关心她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解决她们的实际问题。保护、调动和发挥好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加强女职工工作的理论研究,针对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女职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县及县以上邮政工会凡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设女职工委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在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中要有女职工代表。劳动调解委员会也应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国家邮政工会和省(区、市)邮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问题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邮政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政治上坚定,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女同志,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女职工委员会同意后任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在任职期间应享受同级工会副职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筹备、同时组建、同时换届,在任期内,实行增、替补制。由于委员会的需要和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需要调整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替补。
第十六条 国家邮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中国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国家邮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国家邮政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全国邮政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工作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国家邮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有关女职工工作的重要问题,结合全局工作重点,部署全国邮政女职工工作。
第二十条 邮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邮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指导和支持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深入调查了解女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办实事,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邮政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国家邮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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